中研院質疑中立法 銓敘部:絕無限制學術自由 - 公職
By Selena
at 2009-07-19T15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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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719/17/1nc7z.html
中央研究院38名研究員連署發表「同仁們,你犯法了」投書,反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。
中研院長翁啟惠18日表示,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」施行範圍若擴及研究員,恐有限制學
術自由與言論自由之虞,這是他所不樂見的,近期中研院會組成一個小組釐清、研議行政
中立法的施行範圍與修法建議,並盡快向總統府提出修法建議。
銓敘部18日晚間特地發布新聞稿澄清,中立法僅限制公務人員、研究人員以行政資源或職
銜名器,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高度政治行為。
銓敘部法規司科長彭國華接受電訪指出,中立法第9條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行政資源
或職銜名器,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編印製、散發文書等宣傳
品;懸掛、張貼、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等之旗幟、徽章或服飾;主持集會、發起遊行或領
導連署活動;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;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、遊行或拜票。以
避免不當政治力介入,以及影響公務人員職務的行使。
他表示,依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,講學自由包含研究自由、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。
中立法並未就公務人員、研究人員或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等基於公民身分評論政策
的權利,以及研究或學術言論自由部分予以限制;從而研究人員或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教
師於課堂上討論或公開評論ECFA、公投、統獨、核四、蘇花高等議題,以及參與政黨所發
起的連署或召集的集會等,均無違反中立法疑慮。
彭國華說,中立法是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屏障,中立法第2條規定,該法是以法定機關依
法任用、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為適用對象,也就是以常任文官
為適用對象。
至於準用對象,則係於該第17條明文列舉,如公立學校校長、依法聘(僱)用人員等。另
「準用」在法律上係指於性質不牴觸之範圍內,才可比照援引。
他表示,研究人員並非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的適用對象,所以,研究人員縱有
違反中立法規定,也無從準用第16條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規定,而
係依其適用的法令規定處理。
至於本年中立法在立法院審議時,部分立法委員提議將第17條第3款「公立學術研究機構
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」中之「兼任行政職務之」等文字刪除,因屬立法委員審議法案
職權,銓敘部表示尊重。
此外,中央研究院建議修法,將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排除中立法準用對象,銓敘部
也尊重立法委員的職權。
彭國華指出,為使社會各界及所有公務人員均能了解中立法之規定,銓敘部已就中立法相
關規定及實務執行可能發生的疑義,編製中立法Q&A專輯,並登載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
欄、銓敘部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網站,以及8月分發行的
《公務人員月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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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38名研究員連署發表「同仁們,你犯法了」投書,反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。
中研院長翁啟惠18日表示,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」施行範圍若擴及研究員,恐有限制學
術自由與言論自由之虞,這是他所不樂見的,近期中研院會組成一個小組釐清、研議行政
中立法的施行範圍與修法建議,並盡快向總統府提出修法建議。
銓敘部18日晚間特地發布新聞稿澄清,中立法僅限制公務人員、研究人員以行政資源或職
銜名器,從事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高度政治行為。
銓敘部法規司科長彭國華接受電訪指出,中立法第9條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行政資源
或職銜名器,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、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編印製、散發文書等宣傳
品;懸掛、張貼、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等之旗幟、徽章或服飾;主持集會、發起遊行或領
導連署活動;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;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、遊行或拜票。以
避免不當政治力介入,以及影響公務人員職務的行使。
他表示,依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,講學自由包含研究自由、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。
中立法並未就公務人員、研究人員或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等基於公民身分評論政策
的權利,以及研究或學術言論自由部分予以限制;從而研究人員或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教
師於課堂上討論或公開評論ECFA、公投、統獨、核四、蘇花高等議題,以及參與政黨所發
起的連署或召集的集會等,均無違反中立法疑慮。
彭國華說,中立法是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屏障,中立法第2條規定,該法是以法定機關依
法任用、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為適用對象,也就是以常任文官
為適用對象。
至於準用對象,則係於該第17條明文列舉,如公立學校校長、依法聘(僱)用人員等。另
「準用」在法律上係指於性質不牴觸之範圍內,才可比照援引。
他表示,研究人員並非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的適用對象,所以,研究人員縱有
違反中立法規定,也無從準用第16條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或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規定,而
係依其適用的法令規定處理。
至於本年中立法在立法院審議時,部分立法委員提議將第17條第3款「公立學術研究機構
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」中之「兼任行政職務之」等文字刪除,因屬立法委員審議法案
職權,銓敘部表示尊重。
此外,中央研究院建議修法,將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排除中立法準用對象,銓敘部
也尊重立法委員的職權。
彭國華指出,為使社會各界及所有公務人員均能了解中立法之規定,銓敘部已就中立法相
關規定及實務執行可能發生的疑義,編製中立法Q&A專輯,並登載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
欄、銓敘部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網站,以及8月分發行的
《公務人員月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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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Poppy
at 2009-07-23T09:24
at 2009-07-23T09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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